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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MyGoNews方暮晨/綜合報導】國稅局表示:近來申報綜合所得稅案件,

有些納稅義務人表示買賣房屋的成本、費用相關憑證並未保留,以致計算

財產交易所得時無法舉證扣除。
 
國稅局提醒民眾,有關個人出售房屋,計算其財產交易所得時可扣除成本及

費用如下:
(一)成本方面:包括取得房屋之價金、購入房屋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之必

要費用(如契稅、印花稅、代書費、規費、公證費、仲介費等),於房屋所有

權移轉登記完成前,向金融機構借款之利息暨取得房屋所有權後使用期間支

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、改良或修繕費。
 
(二)移轉費用方面:為出售房屋支付之必要費用如仲介費、廣告費、清潔費

及搬運費等。另外,如有繳納屬於房屋部分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,也是移轉

該項資產而支付之費用。
 
至於取得房屋所有權後,於出售前支付之各項費用,除前述轉列房屋成本之增

置、改良或修繕費外,其餘如使用期間繳納之房屋稅、管理費及清潔費、金融

機構借款利息等,均屬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,就不得再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了。

所以買賣房屋之成本、費用相關憑證實為合法節稅的重要單據,請民眾予以妥

善保留,以利舉證喔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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